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8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853号原告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二工业区罗田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伍雪花。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燕川北部工业园E1栋。法定代表人傅磊。原告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伍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881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订购纸箱,未付货款如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月结单和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确认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货款为40943元,2016年5月24日和2016年6月28日未入账货款总计6760元,被告已签收送货单。货款总计4881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向原告支付44810元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    静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许  彧  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