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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苑某酒后驾驶朋友的汽车沿献县中华大街行驶至公园附近时,被后方行驶的戴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追尾碰撞,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84.14mg/100ml。苑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6月20日双方和解。被告人苑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同时有被告人苑某供述、证人戴某某等人证言、驾驶证信息、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和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以上罚金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