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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国健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健,王伟,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52号原告:王国健,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第三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计所,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健与被告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健于2016年9月22日以执行裁定短缺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健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