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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芳芳与罗绍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芳,罗绍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021号原告:黄芳芳,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系原告丈夫。被告:罗绍萍,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黄芳芳与被告罗绍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黄芳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芳芳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