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赖美时与黄玉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50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黄玉英,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赖美时与被告黄玉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8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408元,本院盖山人民法庭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487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