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