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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英与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生于1984年9月4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公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8419-X。负责人:王宏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英与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刘英依据(2016)陕032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英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68987.07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英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68987.07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