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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温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02民初2093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夏德,云南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坤,经理。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特别授权代理。系温某某的同事。原告与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温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与另外三名劳动者起诉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四件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李夏德,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坤、被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员工,现已离职,但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的工资,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已出具了工资欠条,并由被告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时至今日,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2314.69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辩称,所欠原告的工资是事实,但是由于公司的外债没有收回来,只要收回来就付给他们了。他们是公司的员工,应该很清楚。被告从来没有欠过他们工资,只是这次经济危机,一下就没有办法。被告温某某辩称,只是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外债一下收不回来,矿山也要动了,只要动起来一定会支付他们呢。欠他们工资合呢,但是是公司欠着他们,不是我个人欠着他们,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支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到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上班,中间未中断过,在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到2015年9月。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份未发工资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未果,被告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殷某某2014年12月—2015年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314.69元。如公司因转让、拍卖、破产等情况未能支付所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公司缴纳部分,由温某某个人负责支付殷某某人民币12314.69元此据!欠款人:温某某(打印字体)……欠款公司: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公章)欠款人签名:温某某(笔签)2016年6月27日”。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另查明,被告温某某并非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系该公司原股东。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2014年5月21日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人变更(股权转让),新增自然人股东周仁权;……2014年5月21日,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人变更(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温某某退出。……”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已经没有正常经营,公司未组织进行清算和未注销营业执照,现公司未出现转让、拍卖、破产等情况。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工资欠条和被告华煋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并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请求由被告温某某对支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现原告与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双方经结算,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工资12314.69元,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拖欠无理,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某某尚欠工资12314.69元;二、驳回原告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玉溪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段杨春审判员  谢雪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