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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宋韩磊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298号被执行人宋韩磊,男,1995年2月5号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沈丘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据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沈刑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3月25日移送我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韩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刑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锦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