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惠英与被执行人金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惠英,金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施惠英。被执行人金玉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惠英与被执行人金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玉奎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7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