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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婷婷、陈于博、陈奋勇、惠艳梅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浩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婷婷,陈于博,陈奋勇,惠艳梅,呼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栾婷婷,女,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陈于博,男,汉族,2009年1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陈奋勇,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惠艳梅,女,汉族,1954年6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呼浩,男,汉族,1994年7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申请执行人栾婷婷、陈于博、陈奋勇、惠艳梅申请执行呼浩生命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12218.3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26元,并交纳该案件执行费8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及受理费,迟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自愿放弃。故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