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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永嘉县岩头镇岭根村老人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老人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嘉县老人协会,住所地永嘉县。负责人郑海凤,岭根村老人协会会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6]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没收永嘉县岩头镇岭根村老人协会非法占用面积为11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2日以行政决定相关事实须重新核实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执行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6]2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