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秦莉与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莉,朱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378号原告:秦莉。委托代理人:杨万兴,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莉诉被告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莉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