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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秦莉与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莉,朱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378号原告:秦莉。委托代理人:杨万兴,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莉诉被告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莉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