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善光,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鹿寨县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9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善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善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善光在自已家中接收莫某、卓某甲、胡某、“柳英”、卓某乙、卓某丙、胡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单进行赌博活动,自己吃单,从中获利。直至2016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胡善光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六合彩”宣传书7本、“六合彩”生肖表5张、“六合彩”登记本1本、“六合彩”账本2本,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善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证人胡某等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善光的供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善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善光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胡善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善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先前被关押二十二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六合彩”宣传书7本、“六合彩”生肖表5张、“六合彩”登记本1本、“六合彩”账本2本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鹿寨县公安局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