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外号“鸭某”,于江西省吉水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4月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5月4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罗文为了开设赌场,找到在吉水县委党校旁边开麻将馆的李某商量,将两组赌博机摆在麻将馆并口头承诺到时支付一定的费用,李某不参与经营管理。随后,被告人将“金蝉捕鱼”、“巨虾来袭”两组捕鱼机摆至麻将馆并雇请段某负责帮人上下分及记账。同年4月16日至20日,罗文开始经营,经营期间,罗文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麻将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了两组捕鱼机及记账本。经吉安市公安局鉴定,两组捕鱼机共14台,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文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文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015年4月21日,吉水县公安局对罗文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立案侦查。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传唤罗文到案。经吉安市公安局检验,“金蝉捕鱼”、“巨虾来袭”两组捕鱼机共14台,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文的家属积极为其缴纳了罚金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被告人罗文的身份信息表、(2009)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吉水公(文)决字第(2016)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水公(文)强戒决字第(2016)0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2、扣押清单,3、证人段某、李某、罗某、林某、皮某、焦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文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两组电子游戏设备共14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获利人民币二千余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罗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又开设赌场,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 珺审 判 员 朱俊丹人民陪审员 夏卫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连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