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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45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6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5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