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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与沈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沈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惠明。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执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030000.00元。本院已执行751396.52元,未执行278603.48元,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9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