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君林与薛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薛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763号原告刘君林,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光斌,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20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薛光斌所有的陕27**号车辆予以扣押。现因本案案款已经全部兑现,应对被告的该车辆解除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神民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薛光斌所有的陕27**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