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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君林与薛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薛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763号原告刘君林,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光斌,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20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薛光斌所有的陕27**号车辆予以扣押。现因本案案款已经全部兑现,应对被告的该车辆解除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神民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薛光斌所有的陕27**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