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劲松与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122号原告张劲松,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乌宝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所林,处长。委托代理人喻浩,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松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将庭外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松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劲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劲松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李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