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348号原告薛某,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