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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348号原告薛某,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