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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庆国与邓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国,邓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524号原告:董庆国。被告:邓玉金。原告董庆国与被告邓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庆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邓玉金支付轮胎款8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每月按全款总额2%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董庆国经营轮胎修理店,邓玉金从事运输业,邓玉金长期在董庆国修理店修理轮胎。截至2014年11月30日,邓玉金尚欠董庆国轮胎款84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月1日前付清,若未付清则每月按全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付款期限到后,邓玉金拒不支付轮胎款。邓玉金辩称:欠轮胎款属实,但暂无经济能力支付,请求分期分批支付,每月支付轮胎款100元,三年内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经董庆国与邓玉金结算,邓玉金尚欠董庆国轮胎款84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月1日前付清,若未付清则邓玉金每月按全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董庆国主张轮胎款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以上事实,有董庆国提供的欠条一张及董庆国、邓玉金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董庆国与邓玉金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邓玉金向董庆国出具欠条后,负有按约定及时付款的义务,邓玉金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庆国要求邓玉金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邓玉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庆国轮胎款8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8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邓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