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如娇、邱炳庭与黄碧英、苏天华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碧英,苏天华,苏豫华,苏忠华,黄如娇,邱炳庭,邱月琼,邱炳才,杜黎霞,杜黎萍,杜建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碧英,女,193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天华,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豫华,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忠华,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顺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如娇,女,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饶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炳庭,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邱月琼,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一审第三人:邱炳才,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一审第三人:杜黎霞,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一审第三人:杜黎萍,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一审第三人:杜建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黄碧英、苏天华、苏豫华、苏忠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如娇、邱炳庭,一审第三人邱月琼、邱炳才、杜黎霞、杜黎萍、杜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碧英、苏天华、苏豫华、苏忠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