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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与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89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住所地:江门市北郊新城A区第20幢,注册号:440703600101517。经营者:施粤仪,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唐跃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钊,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东风四路318号(2号馆),注册号:441723000033764。法定代表人:梁正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聪,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桦,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诉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已选择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住所地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南迅工程部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管辖协议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阳东逸豪金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