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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412号原告:林某1,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宇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1与被告申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2。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廖 媚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