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张修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张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张修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张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修杰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修杰牌照号码为鄂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