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保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文栋与韩风燕、韩某、高唐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栋,韩风燕,韩某,高唐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656号之一申请人:王文栋。被申请人:韩风燕。被申请人:韩某。被申请人:高唐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栋诉被告韩风燕、韩某、高唐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栋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4000元,并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高唐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车主韩某某,已故)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