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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华良与徐明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良,徐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财保12号申请人李华良,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徐明法,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华良与被申请人徐明法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华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明法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华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明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