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金岩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金岩茶叶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2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闽江西路150号。负责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县南洲金岩茶叶店,住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金赋花苑****号门面。经营者:蔡建国,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金岩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柯代理审判员 熊文佳人民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