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志祥与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建设施工保证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祥,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祥,男,汉族,1964年3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嘎德村委会*组***号。被执行人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大坡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建,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家建,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六街**号。张志祥与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建设施工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玉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定:一、由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志祥支付款项人民币1100000元;二、由王家建对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欠张志祥的1100000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5300元由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王家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志祥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家建除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29100元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玉溪市华盛合金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王家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张志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执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