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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王世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王世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3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91号1幢1-1。负责人:陈伟,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宝,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作祥,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世界,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王世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