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华保与陈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保,陈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989号原告:李华保,男,汉族。被告:陈斯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保与被告陈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保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保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