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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华保与陈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保,陈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989号原告:李华保,男,汉族。被告:陈斯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保与被告陈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保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保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