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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诉被上诉人王国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辽阳五金结构厂,王国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玉胜。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畅有信。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边春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锡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五金结构厂。负责人:徐祥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勋。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辽阳县刘二堡镇后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是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