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133号原告: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元。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徐华。委托代理人:侯春香(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基于原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庭外进行和解,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山东营养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