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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朝贵与程程追偿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贵,程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24号原告:刘朝贵,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程,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了原告刘朝贵与被告程程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相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程程外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