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奎田、徐井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奎田,徐井娥,刘向英,杨垒,杨慧,赵敬民,高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奎田,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徐井娥,女,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向英,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垒,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慧,女,199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向英,系申请执行人杨慧之母。被执行人赵敬民,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高洪梅,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奎田、徐井娥、刘向英、杨垒、杨慧与被执行人赵敬民、高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鲁040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款6000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赵敬民、高洪梅的房产拍卖余款进行冻结。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40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