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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潘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潘青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238号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代表人:俞文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潘青青。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潘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费2038元,违约金1296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以203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费2038元,违约金216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以20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青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潘青青尚欠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物业管理综合费2038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自愿调低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青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物业管理综合费2038元、违约金216元,合计2254元。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青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