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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罗长根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罗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江头吕岭路九州大厦。代表人:周欲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荡、张嘉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长根,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长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847.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罗长根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7号16F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有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