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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1841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晁某,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份,原、被告在汤阴打工认识,××××年××月××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无事生非,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与被告分居在外打工,现分居已2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晁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份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2月份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了解充分,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如果能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谦互让,勤于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使双方和好,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