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秀武与陈文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武,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82号申请人:王秀武,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陈文武,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申请人王秀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武驾驶的吉E18X**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秀武以25,000.00元现金及担保人王琳所有的位于池西区松江小区第34栋楼南侧由东至西第XX号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文武驾驶的吉E18X**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不允许私自提取、转让、买卖和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担保人王琳所有的位于池西区松江小区第34栋楼南侧由东至西第XX号车库,不允许其私自过户、转让和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王秀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