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某。被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