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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某。被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某、湖北XX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夏某、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