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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龙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5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5)北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1月到2016年6月抚养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1月到2016年6月抚养费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