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尹孝龙、董希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孝龙,董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903号之2申请执行人尹孝龙,男,回族,住青县,。被执行人董希利,男,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77号,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董希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希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希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希利名下的冀J×××××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志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