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强与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第1590号原告孙强,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岩,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