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云龙与南京交通科技学校、傅勤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云龙,南京交通科技学校,傅勤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云龙,男,汉族,1994年1月28日生,无业。法定代理人:丁良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平,南通市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交通科技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东大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勤力,男,汉族,1994年1月6日生。上诉人丁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交通科技学校、傅勤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云龙以与被上诉人南京交通科技学校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云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丁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