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种智与侯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种智,侯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种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侯秀梅,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侯秀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秀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种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但被执行人侯秀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9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除几元的余额外,未查到被执行人侯秀梅有其他银行存款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侯秀梅银行存款,但因余额只有几元,没有扣划价值,本院未予扣划;3、于2016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侯秀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