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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4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庄会坤、王同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430号之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庄会坤、王同芳、王洪峰、许秀云、史庆军、王新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庆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史庆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