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长坤与姚国勇、第三人代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坤,姚国勇,代昌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587号原告:王长坤,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玺,国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姚国勇,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飞雪街。第三人:代昌辉,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坤诉被告姚国勇、第三人代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坤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 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琴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