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天骥与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骥,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王天骥。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庙上村柳屯。法定代表人:张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升斌,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宿婷婷,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骥诉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骥撤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王天骥负担。审 判 长 崔 洪 梅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人民陪审员 杨 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翔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