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庆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庆伟,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无业,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庆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前后,被告人胡庆伟伙同他人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铁佛寺路雷某家,从楼梯处翻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雷某家一台旧电脑主机、一个旧缝纫机头、两个DVD功放机和一个高压锅、一壶5升的金龙鱼食用油、三床毛毯及两床地毯。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缝纫机头、功放机、高压锅、食用油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5年5月23日夜21时许,被告人胡庆伟伙同朱某(已判刑)、熊某(此时不满16周岁)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辛店村洪某家,翻墙入院后从阳台进入室内,盗走一条黄金项链。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366元。3、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胡庆伟伙同熊某(此时不满16周岁)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莲花塘村季湾组凡家芳家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莲花塘村季湾组凡某家,翻墙入院后将堂屋门锁打开,盗走东边卧室内的现金500元。4、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庆伟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何小湾组梅某1家,翻墙入院,撬开一楼南边卧室防盗窗后进入室内,盗走一瓶易拉罐装王老吉、一盒黄鹤楼(软珍品)香烟和一瓶至尊金龙茅台原浆白酒。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72.5元。5、2015年8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胡庆伟伙同朱某(已判刑)、熊某(此时不满16周岁)窜至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刘畈村梅某2家,用梅某2家放在大门边的钥匙打开房门后,将梅某2家衣柜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6、201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胡庆伟伙同熊某(此时不满16周岁)窜至河南省固始县马堽乡刘家村徐寨村民组李某家,翻墙入院后撬开一楼卧室防盗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因李某的家人返回,被告人胡庆伟及熊某从后门逃走。另查明:被告人胡庆伟于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庆伟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6年4月13日押解回商城县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庆伟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和发案证明、辩认现场照片;证人熊某、朱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洪某、凡家芳凡某、梅某1、梅某2、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DNA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538.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庆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庆伟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几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其犯他罪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庆伟退赔各被害人被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