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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执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子亮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亮,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00206号申请执行人陈子亮,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川县可镇。被执行人被告王军(又名王海龙),男1974年12月4日,汉族,武川县林业局森警,现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陈子亮与王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0125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连胜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曾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